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师生扫黑除恶和打击校园欺凌专项斗争的积极性,鼓励师生提供校园违法违纪线索,学校依据太湖县扫黑办公室出台的《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向学校扫黑办(扫黑办设在政教处)举报校园违法犯罪线索,经查实并破获违法活动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全校师生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学校扫黑办举报:
(一)尚未被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校园欺凌犯罪团伙;
(二)正在被调查的黑恶势力、校园欺凌犯罪团伙所实施但尚未被发现或掌握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其它情形。
第四条 师生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违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等。
第五条 师生举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不得故意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同时,举报人应说明线索来源。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六条 师生向学校扫黑办提供黑恶势力及校园欺凌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信件举报。师生向学校扫黑办进行信件举报,学校在教学楼一楼设有校园欺凌举报箱;
(二)电话举报。师生可通过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556-4180549;
(三)现场举报。师生可直接到学校扫黑办当面举报;
(四)其他方式举报。
第七条 学校扫黑办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核查、奖励、宣传等过程中向任何人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校扫黑办负责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受理、上报、核查、回告、奖励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扫黑办对师生提供的黑恶势力、校园欺凌犯罪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处理,重大、复杂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奖励
第十条 根据师生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及校园欺凌线索发挥的作用不同,分别给予奖励。
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重要作用,直接作用是指根据该线索直接获取有力证据破获犯罪活动的;重要作用是指校扫黑办根据该线索获取其他相关线索破获犯罪活动的。
1. 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及校园欺凌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1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50。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的;
(2)校扫黑办事先掌握的;
(3)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4)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5)奖励在举报的黑恶势力、校园欺凌犯罪团伙被查获、黑恶势力犯罪事件侦查终结或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抓获后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扫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5日起实行。
太湖职业技术学校扫黑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