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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学时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0 作者:殷正华 浏览:1170 次

安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教育厅关于“十三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特制定《安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安庆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  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  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1. 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2. 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

3. 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4. 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

5. 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6.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7. 出版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发明获奖;为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以下同)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比赛等教学类竞赛中获奖。

8.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  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教育行政级别确定。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及县(市、区)级培训和县(市、区)级以上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五条  教师培训实行学年学时验证制度。周期年度验证合格标准为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年度验证合格标准为远程培训24学时、校本研修与其他培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验证,一般安排在当年9月份。

第六条  培训项目设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由培训机构提交培训方案,经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审核,以文件(通知)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做好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部署年度培训开展工作,年终对教师培训机构和各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  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各职能部门以及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组织的教师培训,须全部纳入县(市、区)级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培训不予认定学时。

第二部分  学时认定

第九条  各级教师培训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

1. 校本培训及其他培训。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学年年度制定计划,并在年初报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由学校组织外出的培训,需纳入校本培训计划,认定为校本培训学时。

2. 县(市、区)级培训。按年初制定的县(市、区)教师培训计划开展各类培训,根据实际培训情况计算学时,集中面授按每天8学时认定。

3. 县(市、区)级以上培训。由县(市、区)教育局相关部门组织,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所属职能部门要求参加培训,继续教育学时计算认定由组织单位具体确定。

4. 其他培训。教师参加各类教研、教科研活动等按规定计算相关继续教育学时,一般每次按2学时计算。

第十条  新任教师岗初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一年内计120学时。培训学时未达标的,视为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一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远程教育、自学考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1门认定12学时,2门及以上认定24学时。

第十二条  教师通过撰写论文,参与课题研究,出版教育专著,技术发明创造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取得成果的。

1. 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CN号,不含增刊、试题集、教参类)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市、区)级以上培训学时,按发表刊物级别每篇县(市、区)级3学时、市级4学时、省级6学时、国家级8学时折算。

2. 完成校本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结题后,当年认定校本培训8学时。完成县(市、区)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在结题后,当年认定县(市、区)级培训16学时(课题组核心成员有多人的情况下,只认定前5名核心成员)、省级及国家级认定县(市、区)级20学时,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全、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3. 教师获奖论文,按照获奖级别,每奖项按县(市、区)级4学时、市级6学时、省级8学时、国家级12学时折算。

4. 教师优质课获奖,每奖项按县(市、区)级4学时、市级6学时、省级12学时、国家级16学时折算。

以上4项认定学时之和不得超过24学时,同一成果分获不同奖项,按最高级别折算。

第十三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1. 参加校本培训授课和培训管理。参加校级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和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等竞赛项目,认定为校本培训学时,每项3学时。

2. 参加县(市、区)级及以上培训授课和培训管理,每次(半天内)认定县(市、区)级4学时;开设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一次,县(市、区)级认定6学时,市级认定8学时。

3. 参加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一、二等奖项的,认定为12学时,认定学时之和每年度最多不超过24学时。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正常参加培训班学习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报告并报市级培训管理机构备案,酌情认定学时。

第十五条  验证当年达不到72学时,定为当年继续教育不合格;验证周期总学时不达标的,定为验证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

第三部分  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认定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取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实施教师培训工作经常性督导检查制度,将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事关教师切身利益,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校长要强化对教师培训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校本培训工作方案,完善考核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学时在认定前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对继续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参加国培项目培训的教师比照本办法认定学时。

本办法自20193月起执行。

附件:

安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表

   

(   学年度)                       填表时间:  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

程度

 

任教

学科

 

现任职称

 

工作单位

 

学时类别

培训内容

完成状况

证书编号

认定学时

远程教育

24学时

 

 

 

 

 

学时类别

培训内容

完成状况

证明人

认定学时

校本研修

24学时以上

(学校集中培训、公开课类、校内教研活动、赛课类、研读专题读本类、校际交流活动等)

 

 

 

 

 

 

 

 

 

 

 

 

 

 

 

 

 

 

 

 

 

 

 

 

 

 

 

 

 

 

 

 

 

 

 

 

 

 

 

 

 

 

 

 

 

 

 

 

学时类别

培训内容

完成状况

证明人

认定学时

其他研修

不超过24学时(县、市、省、国级教研、培训类,论文类、专家讲座赛课类、课题类等)

 

 

 

 

 

 

 

 

 

 

 

 

 

 

 

 

 

 

 

 

 

 

 

 

 

 

 

 

 

 

 

 

认定总学时

经审查,认定该教师本学年度继续教育完成   学时学习任务。

学校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学校、个人各存一份

 

 

 

 

 

 

 

 

 

 

安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学时认定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学年度     填表时间:  年    

教师姓名

远程教育

校本培训

校本研修

其他研培

合计学时

 

 

 

 

 

 

 

 

 

 

 

 

 

 

 

 

 

 

 

 

 

 

 

 

 

 

 

 

 

 

 

 

 

 

 

 

 

 

 

 

 

 

 

 

 

 

 

 

 

 

 

 

 

 

 

 

 

 

 

 

市 级

审定意见

该单位共有教师  人,参训  人,合格  人。

        安庆市师资培训中心

                                   年 月 日

注:所有注册在编在职教师均须如实填报。(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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